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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在新京报看到一则新闻

据媒体报道,乌鲁木齐市民陈先生电话邀请心情不好的前同事芳芳来家中做客,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,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。芳芳的父母将陈先生告上法庭,索要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。涉事法院认定陈先生有一定过错,承担20%的次要责任,判决其赔偿芳芳家人8万元。

该案中,法院判决陈先生的依据是《侵权责任法》第6条,即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,这就必须严格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过错。法院给出的理由是,陈先生“明知芳芳当时心情不好,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她有无反常行为,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,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。”

按这种道理推理过去,亲戚或者朋友心情不好,约你出来聊天逛街,然后 Ta 在你陪伴的路上自己突然服毒,冲出马路,或者从商场跳楼自杀,法院也可以说你没有尽到拉住 Ta 的义务。一个人心情不好,去找心理咨询,期间可能毫无征兆地突然跳楼自杀,心理咨询师也要负责任?

我不知道,对陈先生提起诉讼的芳芳家人,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情的。如果芳芳是找了自己的一个亲戚长辈聊天,然后也趁机跳楼自杀,他们会去起诉吗?法院的判决也实在是荒唐。如果说是未成年人出现意外,可能需要对监护人追究责任。可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事能力的人,在清醒状态下,自己犯错,竟然还要追究他人的过错。不过,本人并非律师,这里我就不过多评论。

我想说的一点其实是,很多人都只会向外推卸责任,不反思自己的过失,尤其是一些“弱者”。

芳芳的家人,似乎并没有反思:

  • 为什么芳芳要跳楼?她遇到的挫折,真的就那么无法承受?
  • 父母之前有没有,或者是怎样进行挫折教育的?
  • 在她心情低到极点前,一点征兆都没有?家人从来没有发现,也没有疏导?
  • 在芳芳在遭遇到挫折,心情低到极点的时候,为什么找人谈心的,是一个外人,而不是家人,甚至父母?

我觉得,要追究责任的话,家人和父母本身远远比一个热情招待她的外人要多。他们是不是更加应当承担所谓的“侵权责任”?他们事后真诚地像陈先生了解过芳芳当时的状态和心情吗?他们的心痛程度,内疚程度,获取钱财补偿的期望,哪个更高?诉讼对他们来说,是寻求正义,还是推卸责任的挡箭牌?不知道以后还有哪些人,敢和他们成为朋友,听他们的倾诉?或许芳芳在心情极度低落的时候,找外人倾诉,也是有原因的。

现在的社会,真的看到很多类似的新闻:那些医闹,因自己疏忽导致孩子受伤的父母等。

当我们只会向外推卸责任的时候,基本上能获取的,就仅仅是外在的物质赔偿。这些物质赔偿,真的能给他们带来心灵的安慰和改善?不懂得自省,只会向外推责,收获的只能是疏远,和永不成长的自己。克雷洛夫 伊凡·安德烈维奇·克雷洛夫(Ivan Andreyevich Krylov),俄国最伟大的寓言作家说过:“自己的思想愈卑劣,就愈要挑剔别人的错。”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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